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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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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1979年的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规定这一罪名。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借助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是根据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鉴于这种犯罪比较紧急,又不同于普通的诈骗罪,所以1997年刑法将它单独做了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构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如果指经济合同。即法人之间为达成肯定的目的依法达成的具备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签订、履行合同需要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食用的原则。但,一些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别人财物为目的,与别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别人的钱财,不只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侵害了别人的财产权益,具备紧急的社会风险性,应当遭到刑事处罚。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包含以下五种行为:

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凭空捏造出来的单位的名义或者未经别人授权或赞同以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合同担保,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降低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获得他们当事人的信赖,总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借助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据。“他们不真实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不真实的土地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与其他不真实的动产、不动产权属的“证明文件”等。

没实质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他们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诱骗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伎两个。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总是使他们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为鱼饵就能很容易地获得他们的信赖,达到诈骗的目的。

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须签订了合同,他们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罪目的就已达成,然后便逃跑、隐藏、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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