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免除商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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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免除商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系无效合同
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免除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的协议,尤其是在商品水平缺点导致买家人身伤害的状况下,这种协议被觉得是无效的。这一点在多个证据中得到了重复确认。
依据《中国民法典》第506条的规定,任何致使他们人身损害的免责条约都是无效的。这是由于法律保护买家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安全权利,这一权利不可出售、不可舍弃。
除此之外,从案例剖析来看,如高某购买的豫洛红——200P轮式拖拉机一台,因商品水平缺点导致的人身伤害,与生产厂家鸿发农机公司的免责协议同样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可以明确地回答,当事人之间约定免除商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在涉及到因商品水平缺点导致的买家人身伤害时,是无效的。这一点在法律实践中已有明确的裁判要旨和有关法律规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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