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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代理合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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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商标

甲方现在拥有和用的商标、图案、及其他标记,均属甲方产权,未经甲方特别以书面赞同,乙方均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部分地用或注册。即便甲方特别以书面赞同乙方按某种方法用,但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此种用应随即停止并取消。

关于上述权利,如发生任何争议或索赔,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取消本协议并且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9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为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任何迟延或没办法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约时,另一方不能提出索赔需要。此类事由包含:水灾、失火、风灾、地震、海啸、雷击、疫病、战争、封锁、禁运、扣押、战争威胁、制裁、骚动、电力控制、禁止进口或出口、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缘由、或双方赞同的其它特殊缘由。

有关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_________天内以书面公告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有关机构的证明文件,证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条仲裁

凡有关协议或实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可以解决,双方赞同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再以诉讼或其他方法向法院或其它机构申请变更。仲裁成本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者根据规定办理。

第11条出售

要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赞同之前,不能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出售给第三者。任何出售,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赞同,均属无效。

第12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12.1生效日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未尽事宜: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加补充或修改时,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能生效。

12.3标题:本协议各项条约的标题仅为便捷而设,不应限制或影响协议中任何条约的实质。

12.4全部协议:本协议系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以前其它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声明或保证,不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对双方都无约束力。

12.5正式文本:本协议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缮就,每种文本有二正二副,签署后双方各执正副本各一份,两种文本具备同等效力。

12.6政府贸易:本协议不适用于双方政府之间的贸易或甲方与乙方政府之间达成的买卖,亦不适用于易货贸易或投标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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