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什么叫地役权 地役权的意思是?什么时间设立的?
地役权的意思是?地役权是什么权?什么时间设立的?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用土地的便捷或者土地借助价值的提升,通过约定而得以借助别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不可以对抗获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法定获得和法定负担:土地所有权人享有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物权法》第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借助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未支付成本”。
可见,在地役权人未支付到期的价款时,供役地权利人须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后地役权人仍不支付的,供役地权利人才享有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
地役权供役地换人,考对抗性,登记对抗第三人,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需役地换人:考从属性,直接继承原需役权人的权利。
地役权是什么权?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备以下法律特点:
(1)地役权是对别人所有或者用的土地加以借助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能够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用法人。国内《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形式出现的。因为国内的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些形式,用益物权大都用于调整土地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也是这样。因此,在用权人不同而所有权人一致的两块土地上仍有设立地役权的必要。在国内,地役权人既包含土地所有权人,也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用权人、宅基地用权人。
(2)地役权的客体一般是土地。国内的地役权客体不包含建筑物。当然并可能不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用的土地上的惯常功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别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别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这里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便捷利益,具备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含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用他们当事人土地的权利。因为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借助价值,提升了需役地的效益,从而对供役地所有权或用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两块土地的借助作出调节。
地役权什么时间设立?
据资料显示,在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之前,虽然国内在实践中存在着地役权,但在国内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没出现过“地役权”这个名词。地役权被当作一种他项权利对待。
2017年3月16日发布的《物权法》将地役权明确定位为用益物权,将这个名词以基本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并且专门用一章16条加以规定。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借助别人的不动产,以提升我们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其中别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我们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需役地的权利人为地役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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