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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收据失踪重复缴费投保者要妥善保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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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李学明先生称,1997年经朋友介绍,他们夫妻二人投保了一家保险企业的养老保险,每年缴费约1万余元,交费至50岁。自50岁开始,每个人每月可领取500元养老保险金。2002年12月,他到保险公司出货2003年度的保险浪费时间,忽然发现自己2001年缴费收据不知何时丢失了,同时收费职员查看后也告之他无交保记录。无奈,他不能不又多缴了2001年度的保险费1万余元。
日前,李在家终于找到那张曾失踪两年多的缴费收据,并向省消委投诉称,已找到当初的收费单据,且到保险公司查看时,以前的交费记录一目了然。李觉得,因为保险企业的失误,使得他重复缴费,占用了自己一万多元钱,应按现行银行利率给予补偿。
对此,保险公司负责人到省消委同意调解时,赞同将李重复交纳的保费充抵到他2004年度的保险费中,并支付他保费利息款190余元。省消委特别提醒投保户,必须要妥善保管好保险证、缴费收据等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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