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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容易见到的法律问题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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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出货

11.借款人倡导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12.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据,法院不予认同。


13.巨额现金仅凭着条很难认定已经实质出货。


14.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据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4、借款合同的利率与利息

15.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的,有别于复利约定。


16.当事人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可视为无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参照银行相同种类逾期还款利率(现可参照LPR)计算。


17.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可依据当事人合同约定以到期逾期的本息合计作为计息基数。


18.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借款合同违约金比照适用四倍利率(LPR的四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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