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流拍后,债权人又不愿以物抵债,实行法院可否再启动新一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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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实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实行人、其他实行债权人仍不表示同意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实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实行手段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实行手段,包含实行法院可以参考市场的具体状况,在没有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实行人合法权益的首要条件下,准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法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互联网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实行人拒绝同意抵债的情形下,依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达成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有关司法讲解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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