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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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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翟某向钱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中记载,借款人翟某因资金周转,收到出借人钱某出借的80000元,借期为12个月,于2022年4月1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若借款人逾期未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上述借条出具之日,翟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21年十月登记离婚。还款期限届满后,翟某、吴某未偿还借款。钱某觉得,翟某、吴某双方原系夫妻关系,且借款是为了家庭生活,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故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翟某、吴某一同偿还借款8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吴某辩称,自己与翟某已经离婚,且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名下债务由男方个人承担,钱某不可以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应否承担夫妻一同还款责任?经审理,法院觉得:翟某向钱某借款,发生于翟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庭审中,吴某认同翟某的借款作用与功效为偿还房贷、车贷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并且离婚协议约定翟某名下的债务由翟某个人承担,但该约定系夫妻两人内部约定,不可以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钱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故吴某应承担一同还款责任。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


1、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钱某借款本金80000元;


2、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钱某违约金8000元;


3、吴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说法离婚协议对夫妻一同财产和一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备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假如夫妻双方以逃避一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一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中对夫妻一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备约束力,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双方倡导权利,夫妻一方不能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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