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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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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债法上按债的主体的数目将债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对于多数人之债的类型,一般分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本文就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性质、效力、产生缘由作以讨论。


关键字:债法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


1、不可分之债


法国、日本及国内台湾现行民法典将多数人之债的债的标的以是不是具备可分性而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指的是债的标的具备不可分性。如,在继承前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为不可分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者为不可分债务。


、不可分之债产生是什么原因、成立要件


不可分之债的成立,主要由法律行为引起。比如,按份共有人出卖共有物所生之价金请求权,按份共有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即为不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的成立要件为:第一,债的一方或双方为多数人。第二,给付基于同一发生缘由。第三,债的标的不可分,即一个给付分为数个给付时,有损于其性质或价值。任何之在性质上或依法不可分者,均可成立不可分之债,由于此时当事人不可能根据份额推荐权利或分担债务。比如;甲、乙一同供应共有房子三间,但约定须整体出货。


、不可分之债的效为


不可分债务的效力,原则上准用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有关连带之债的效力下文将作说明。但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比较二者在效力上并不一模一样,它们有什么区别是:第一,不可分之债虽可准用连带之债的规定,但这只是由于给付不可分,而非实质上有连带关系,因此,当给付变为可分时,即成为可分债务,而连带债务不问给付可分不可分,当事人之间均为连带关系;第二,不可分之债不可部分履行,连带之债可以部分履行;第三,对连带债务,因为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所以,就一债务人发生之事情,如履行、免除、抵销等请求,有绝对效力,而对不可分之债务,除履行外,仅有相对效力。国内民法未有不可分之债的规定,有学者觉得民法虽未有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但国内民法之按份之债已有可分之债之性质。从各国民法来看,按份之债与可分之债是不同的。


2、连带之债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具备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享有些债权为连带债权,具备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连带之债的性质


对于连带之债是一个债还是数个债的集合,民法学者曾有过争论,主要有三种看法:一是以德国学者克拉等为代表,其倡导单一说,觉得连带之债来自于罗马法,进而将连带之债分为一同连带与单纯连带两种。一同连带以合同为发生缘由,是具备多数主体的一个债的关系,因而于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情,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单纯连带以法律规定为发生缘由,系因同一给付或同一目的的数个债的关系,故就债权人或债务人中一人所生事情,对其他债权事情,除足以满足同一目的者外,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产生效力。19世纪中叶将来,在单一说的基础上出现了代理说,觉得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系互相代理,同时以自己名义与别人名义订立连带合同。嗣后,又出现选择之债说,觉得在连带之债中,系主体依选择而定,在选择之前,主体不特定,选择之后,主体始为特定。第二种看法为复数说。觉得,一同连带实为数个债的集合,债权人各享一个债权,债务人各负一个债务,但它们互有关连。至于怎么样关连,有觉得因目的同一,有觉得因给付同一,也有觉得因缘由同一。第三种倡导为折衷说,但说法也不尽一致。有觉得一同连带债为单一,诉权为数个;有觉得系数个债的关系相合而成为一个债的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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