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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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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日凌晨5时许,刘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携带王某沿利津县至东营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超速行驶,其摩托车前部不慎撞在顺行的由李某驾驶的大型货车后部,导致两车损毁,刘某死亡,乘车人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系追尾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因货车超载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对该纠纷王某的亲属诉至法院,需要刘某的继承人张某、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构成一同侵权还是无意思联络的“多因一果”数人侵权与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出现分歧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事故的发生是刘某与李某的一同过错导致的,构成一同侵权,二人应向王某的亲属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第二种建议觉得,对于事故的发生,刘某与李某都负有过错,其中刘某负有主要过错,刘某负有轻微过错,二人的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而非一同侵权,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其缘由力大小分别向王某的亲属承担按份的侵权赔偿责任。[评析]笔者觉得第二种建议是正确的。本案的重点问题是怎么样理解和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条的规定,上述案例中两侵权人没有一同故意是显而易见的,那样是不是存在一同过失?这是笔者在后面需要剖析探讨的问题,笔者觉得也没有两者的一同过失,该侵权构成的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而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侵权行为致使的同一损害结果,是基于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对怎么样理解此问题是解决该案件的重点所在,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迫切解决的问题。对于本案存有两种法律关系,即刘某与王某的客运合同关系、刘某、李某与王某的侵权法律关系,两种法律关系的竟合构成了不真的连带债务。本案原告选择的是侵权之诉。建议一与建议二的分歧,在于刘某与李某之间是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还是承担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按比率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基础,在于二人的过错行为是不是构成一同侵权。一同侵权行为一直是侵权行为法讨论的热门和难题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条的规定使用了理论界“一同行为说”的看法,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程度,扩大了一同侵权行为的范围,即只须数人推行的加害行为相互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备关联一同性,则构成一同侵权,不以其具备主观的关联为要件,在责任承担上为连带责任。最高院的讲解第三条规定了无意思联络一同侵权和缘由力竟合的侵权责任,该条第一款规定了一同意思联络之人损害及无意思联络而行为相互结合致使损害后果不可分的状况下,加害人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了在缘由力竟合的状况下,数个缘由或行为偶然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加害人根据过错和缘由力大小确定相互间责任的比率,各自承担按份责任。该条第二款是初次对一般侵权行为中多因一果的状况以司法讲解的形式加以固定,是有其积极意义的。故此对一同侵权行为笔者觉得如此来概念,即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一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者虽无一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害别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一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点概括如下:第一,一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即一同侵权人须由二人以上构成。一同侵权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二,一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备一同过错,或者虽无一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对于一同过失,其理解应为是指各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预见到我们的行为会与别人的行为发生结合并导致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懈怠而没认识和预见,以至于发生了这种损害结果的一同的心理态度。第三,数个一同加害人的一同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假如没一同的损害结果,则不构成一同侵权行为,一同过失的一同侵权行为也是这样。第四,数个一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第五,一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一同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确定一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的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保障受害人赔偿权利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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