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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块雇员受害案谈不真的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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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陈某租用张某的手扶拖拉机为其运送板材至句容市天王镇孙家边村一加工厂,并雇佣陈某某等人为其押运板材,押运过程中陈某某等人乘坐在车箱的板材上面,当张某驾驶拖拉机行驶至加工厂大门时,因大门的宽度及高度不足,导致陈某某腰椎骨被门楼挤压受伤。陈某某为治伤花去各项成本两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别,陈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于是,陈某某将陈某和张某作为一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两被告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分歧]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陈某和张能否在一个诉讼中作为一同被告与两被告怎么样承担责任问题,有三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陈某和张某不可以在一个诉讼中作为一同被告。理由是陈某某与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因此,两个法律关系不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陈某某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法律关系倡导其权利,或者以雇佣合同为依据,以其是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工作过程中身体受伤,而向其雇主请求赔偿,作为雇主的陈某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另案再向导致损害事实的第三人即张某行使追偿权。或者是依据《民法通则》、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的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直接向张某需要赔偿,对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处置不可以合在一块一并处置。

第二种建议觉得,基于陈某某受伤并导致损失的事实,陈某和张某依据不一样的法律关系,都是向陈某某赔偿损失的义务主体,陈某某从二者中的任何一方都能获得全部赔偿,陈某某有权选择二者之一或将二者作为一同被告进行起诉,并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建议觉得,陈某某可以将二者作为一同被告提起诉讼,需要赔偿,但二者不可以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连带责任是基于一同的侵权行为或者一同的约定(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或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两被告既没一同的侵权行为和约定,也没应由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故不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赞同第三种建议。

[评析]

笔者觉得,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三种不一样的法律关系,即陈某某与陈某间的雇佣合同法律关系;陈某某与张某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陈某与张某间的侵权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都涉及到陈某某受伤并导致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陈某与张某都是陈某某的赔偿义务主体,都是债务人,只不过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其中两债务人的任何一方对全部债务的履行行为都将使其他一方对陈某某的债务归于消灭。作为受害人,陈某某可以起诉其中一个债务人,也可以起诉全部债务人,需要赔偿。这笔债务是各债务人的不真的连带债务。

这样来看,本案的正确处置,涉及到一项要紧的法律规范,即不真的连带债务。所谓不真的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一样的发生缘由而偶然产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自独立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的连带债务的特点在于,一是对于债权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数个债务是基于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数个债务之间相互独立。如本案中陈某某对陈某的债权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陈某某对张某的债权是基于损害事实产生的,一个是合同之债,一个是侵权之债。二是数个债务因偶然的机会由同一法律事件或行为而联系在一块,每个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没一同的侵权行为或一同的约定。如本案中陈某并不是是同侵权人,张某更不是雇佣合同的主体,但就由于陈某某坐在张某的拖拉机上被目的地的大门挤压受伤这一偶然的事件,而使陈某、张某与陈某某联系在一块,并与之形成债务关系。三是数个债务的给付内容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虽然陈某、张某对于陈某某的债务是基于不一样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且陈某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张某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但他们的给付内容都是一样的,都是赔偿陈某某的全部损失。四是在数个债务中,任何一项债务的全部履行都将致使其他债务人债务的消灭。陈某、张某对于陈某某的债务虽然是相对独立的,但都是相互联系的,任何一项债务的履行都使另外一项债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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