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应否对配偶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30日,陈云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当地邮政储蓄银行贷款10万元,借期一年。因贷款需要两人担保,陈云之弟陈兵遂邀温运成为其兄贷款作担保。温运成、陈兵便在单位开具薪资收入证明交与银行为陈云借款作了担保,温运成的老婆许敏对担保一事并不知情。借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需要判令陈云、陈兵、温运成立即归还所借10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判决生效后在实行过程中,实行职员在银行查看被实行职员存款时,发现温运成之妻许敏有存款三万元,邮政储蓄银行遂申请需要追加温运成之妻许敏为被实行人,扣划其三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法院冻结其存款后,许敏向法院书面提出实行异议,称温运成的担保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作为配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许敏作为保证人的配偶,应否对其老公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建议觉得,许敏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以下简称《讲解(二)》)规定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规定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温运成与许敏没举证证明温运成与邮政储蓄银行的担保之债是温运成的个人债务,也没举证证明该担保之债是婚姻法规定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所以,温运成的担保之债应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许敏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建议觉得,许敏是不是应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应依据担保的具体性质、担保是不是为了家庭一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与许敏对该担保是不是了解并且认同等来综合剖析认定,不应简单地套用《讲解(二)》规定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建议。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温运成的担保行为所形成的担保之债是不是是夫妻一同债务?要理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别人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问题,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夫妻一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什么区别
夫妻一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一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一同生活所需要的平时支出及履行法概念务和一同生产、一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一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一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一同举债的合意,即假如夫妻有一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不是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视为一同债务。2、夫妻是不是推荐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一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一同推荐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视为一同债务。按上述的判断标准,夫妻一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一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一同居住的房屋所负债务或为支付一方医疗成本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上学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为支付一方教育、培训成本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活动产生成本所负的债务。5、夫妻一同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包含夫妻双方一块一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于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约定为一同债务即夫妻协商一同负担的债务,虽然该债务没带来利益并不是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一同债务。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中有直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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