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和税务处置
摘要:新准则对债务重组业务双方的会计处置方法作出了新的规定,与以前相比,新规定增强了与《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置方法》的协调性,消除去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平时会计处置和纳税处置方面进一步统一,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调整,协调了两法的关系。
关键字:新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会计处置;税收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状况下,债权人根据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订做出让步的事情。债务重组的方法主要包含:①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将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降低债务本金、降低债务利息等,不包含上述①和②两种方法;④以上三种方法的组合等。
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一般债权人舍弃部分权利,势必会使自己遭受利益损失,同时债务人被免去部分义务则会获得收益,这涉及税收问题:债权人的损失能否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债务人获得的收益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这部分非现金资产是不是应作为资产出售处置,资产出售所得或损失是不是应该确认并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获得债务人用来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本钱怎么样确定等。
国家税务总局拟定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置方法》对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含以低于债务计税本钱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本钱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觉得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务人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它的账面本钱的差额,应确觉得资产出售所得或损失,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②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本钱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觉得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获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本钱,并据此计算折旧成本。
新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业务双方的会计处置方法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置方法》基本一样,消除去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平时会计处置和纳税处置方面相一致,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调整,进一步协调了两法的关系。
新会计准则对采取不同方法进行债务重组业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置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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