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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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的意思是什么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别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成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遭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合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管理人管理事务不是前条规定的情形,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管理别人事务,应当采取有益于受益人的办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能中断。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二条管理人管理别人事务,可以公告受益人的,应当准时公告受益人。管理的事务无需紧急处置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第九百八十三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状况。管理人管理事务获得的财产,应当准时转交给受益人。
第九百八十四条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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