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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不好的社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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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没改变大家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认识。在过去非常长一段时间里,广大民众甚至很多法官都觉得法院对实行案件暂停实行是法院向当事人开具“法律白条”。各地法院渐渐以债权凭证代替实行暂停,案件很多终结实行。法院系统内部尤其是法院领导逐步形成债权凭证是解决“实行难”良方的意识。但反观广大民众,因为大家重视的是实行结果,而非实行手段,不管法律文书名字叫债权凭证还是实行暂停裁定书,大家都不会改变法院依旧在开具“法律白条”的怎么看。同时因为法律文书名字的随便变化,更给当事人一种法院在糊弄人的感觉。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权威。

债权凭证的推行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依据民诉法第234条的规定暂停实行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如下之1、申请实行人表示赞同延期实行;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有理由的异议;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受权义;被实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实行。法官查清该事实之一后进行合议、制作暂停合议笔录和暂停实行裁定书,最后归档。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实行人有财产可供实行时再向法院登记或立案手续。与此相比较,债权凭证的办理一点也不方便。实行暂停上述手续在办理债权凭证时一样也不可以少,同时发放债权凭证还要做笔录、制作终结裁定、填写内容冗杂的债权凭证。在制作债权凭证前又常要公告申请实行人核对债权数额。工作量比实行暂停大大增加。

债权凭证的推行增加诉讼本钱。第一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要便于携带、保存,由此增加法院制作债权凭证的工本费。有的法院以该工本费系实行的实质成本向当事人收取,将成本转嫁给申请实行人承担,在权利未达成时又增加一项成本,对申请实行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第二,因为债权凭证只能发一份由权利人自己保管,这无疑增加当事人保管债权凭证的精力与负担。第三,假如债权凭证遗失或毁损,权利人又要申请通知注销,增加当事人的通知成本与时间。甚至可能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丧失。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达成。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弊病繁多,但倡导并积极鼓吹债权凭证的人觉得,债权凭证虽然存在弊病,但优点亦明显,主要表目前四点:1、债权凭证的推行对实行案件可以裁定终结实行,降低法院积案,减轻法院的社会重压。2、债权凭证的推行可以使债权人承担风险,是责任的回归。3、债权凭证的推行可以防止债务人逃避实行,迫使债务人尽快主动履行。4、当事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实行时不需要办理立案手续,便捷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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