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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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的类型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达成的总担保。保证是人的担保的典型。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规范,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含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在分期付款交易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出货而转移,而是伴随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规范。
3.资金担保。资金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出货肯定数额的资金,该资金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块,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重压,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达成的规范。其主要方法有定金、押金。
4.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在产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法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叫做反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需要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关于反担保的范围,担保法第4条第1款仅规定债务人为反担保的提供者,忽略了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讲解》中弥补了这一立法漏洞,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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