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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保险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保险公司吸收其他保险公司,被吸收的保险公司解散,而吸收其他公司的保险公司继续存在,保留自己法人格的合并方式。在吸收合并中,因继续存续的公司接受了被合并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被合并的保险公司归于消灭,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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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收益是指并购后新公司的价值超过并购前各公司价值之和的差额。企业在进行并购时,应当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进行决策,其基本原则是并购净收益大于零。并购净收益的计算,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首先,计算并购收益。并购收益为并购后新公司整体的价值减去并购前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目标公司)整体价值后的余额。即:
企业并购活动中,并购支付是实现交易的一个关键环节,关系到并购双方的利益。所谓并购支付方式是指,并购公司为了得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采用的支付方式,即并购公司拿什么来换取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现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是指并购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来购买日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实现并购交易的一种支付方式。现金支付适用于以下情况:①早期并购市场上金融支付方式比较单一的情况;②希望通过“买壳”来实现上市,关系并购业绩较差、主业相关度不大的公司;③并购对象系股权比较松散、第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相对较小的目标公司
标准式公司分立是指母公司将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给现有的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形成一个与母公司有着相同股东和持股结构的新公司。*标准式分立*换股式分立*解散式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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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式分立是指母公司将其在子公司所占有的股份分配给母公司的部分股东(不是全部母公司股东),交换其在母公司所占股份的分离行为。采用换股式公司分立能减轻股票价格的压力。在换股分立中两个公司的所有权比例发生了变化,母公司的股东在换股分立以后甚至不能对子公司行使间接的控制权。换股分立不像纯粹的分立那样会经常发生,因为它需要一部分母公司的股东愿意放弃其在母公司中的利益,转向投资于子公司。实际上换股分立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股份回购,即母公司以下属子公司的股份向部分母公司股东回购其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在标准式分立后,母公司
所谓并购舞弊,就是指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对于并购的会计处理有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两种。在购买法下,只有购买日以后被购并公司实现的利润才能纳入收购公司本期利润中,而在权益联营法下,收购公司可以合并被购并公司的全年利润。由于权益联营法容易操纵利润,所以西方国家要么禁止使用权益联营法,要么对其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并购的会计准则,相关法规也未对其做出详细规定,这就给了管理当局可乘之机。
并购成本(merger and acquisition costs)并购成本是指并购行为本身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购成本具体包括:交易成本、整合成本、机会成本。;1.交易成本
外部重组又可分为主动重组和被动重组。 被动重组是相对于主动重组而言的,则往往是公司成了被重组的目标公司,公司的资产按照别人的意愿和方案重新组合,同时公司的控制权也发生了变更。被动重组的原因主要是该公司素质差,或由于其股权结构分散或集中而易于被收购。另外一个原因是,公司缺乏资产经营的意识,只知道增加生产要素投入扩大再生产,不知道重组存量生产要素内涵式扩大再生产;只知道依靠严格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竞争市场,不知道重组生产资源升级产品,是市场竞争更有效的手段。
企业并购绩效是指并购行为完成后,目标企业被纳入到并购企业中经过整合后,实现并购初衷、产生效率的情况。并购是成功还是失败了,并购的目标是否实现了, 并购是否发挥了预期的协同效应,是否加快了企业的发展进程,是否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些问题都同并购绩效评价有关。基于不同的金融理论观点,衍生出了不同的并购绩效评估方法,诸如事件研究法、因子分析法、非财务指标分析法、贴现现金流量法、专家评分法、头脑风暴法等等。
部分收购(Partial Offer)部分收购是指投资者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占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总数一定比例(少于100%)的股份而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1.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或投票权累计达到25%以上,但少于100%的股份或投票权的行为。
部分改组(Partial reorganization)原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可分为整体改组和部分改组。部分改组是拟改组企业根据一定的设想和原则将企业资产进行分割重组,将一部分资产保留在原企业或原企业改组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而将优良资产及主营业务所涉及资产由原企业作为发起人投入拟设立的上市公司,并由原企业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权持有单位行使股东权利。
并购交易法关注的是上市公司为了收购一个非上市企业控股权支付的价格。由于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才有可能获得相关信息。但是上市公司的这些交易通常属于战略性交易,买方收购同一行业或相近行业的企业,是为了取得不同的协同效应或其它整合益处。因此,支付价格通常反映了对于特定买方的投资价值,而并不反映目标企业的公平市值。
并购溢价是指并购企业支付的高于被并企业资产价格的部分差额。(1)相对PE(市盈率)比率;(2)主并企业主营利润比率;(3)预计并购前后EPS(每股盈利)变化的百分比;
我国证券市场上已出现的股权收购,有“宝安方式”和“恒通方式”两种基本方式。宝安方式是指直接通过证交所交易系统购买已上市流通的股票。宝安方式操作直接受制于《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中一些重要规定有:
为了确保一项并购的成功,兼并企业必须对被兼并企业作详细的调查,以便制定合适的并购与并购后整合策略。并购调查应包括企业的背景与历史、企业所在的产业,企业的营销方式、制造方式、财务资料与财务制度、研究与发展计划等各种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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