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结婚以前购买结婚以后还贷的房地产?
目前由于房价高,所以,一些人就在结婚以前购买房地产时使用按揭的方法,然后在结婚一同进行还贷。但恋爱是漂亮的,而婚姻是涉及很多方面的,最后双方由于感情不和而分道扬镳。那样这时该如何对这个房地产进行分割呢?律图记者就为你整理这方面的内容,欢迎大伙浏览。
结婚以前购房结婚以后一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置?
合肥离婚律师答:房地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国内《婚姻法司法讲解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共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另一方补偿的规范有无规定?
合肥离婚律师答:无具体标准。
依据具体个案的不同,在法律给出具体方向后,依据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双方对房地产的贡献价值、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另一方是不是因此丧失最好购房机会与《婚姻法》第39条有关分割财产时照顾子女与妇女的原则等多方面原因考虑计算增值。所以这方面,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就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司法实践当中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一样的法院有不一样的评判标准,计算基数也大不相同。
为何没具体标准呢?
合肥离婚律师答:《婚姻法司法讲解三》的规定基本遵循了“协议优先,登记补充”的处置原则。而现实日常,在夫妻感情不和诉至法院后可以协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这种案件中,房地产登记一方一般也都是主贷人一方,虽然《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结婚以后的薪资、奖金、生产经营性收入都为夫妻一同财产。但个体的能力毕竟不同,所以每一个人的薪资薪金水平也存在巨大差距的可能性。在这样的情况下,让房地产登记一方,也是房地产主贷人一方,在双方感情破裂后对没任何感情的另一方进行补偿,或者是未登记的一方存在婚外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样,无论从情理上还是从传统道德上来讲,多数人还是很难同意的。
综上,故《婚姻法司法讲解三》没给出具体增值计算标准。 实践当中,法官可以参考具体状况自由裁量。
上一篇: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
下一篇:夫妻财产约定如何才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