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同财产的确定和分割
(一)薪资、奖金
应该注意的是,这里面的薪资包含指薪资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一九九O年第一号令《关于薪资总额的组成规定》,薪资总额包含:1、计时薪资;2、计件薪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薪资;6、特殊状况下支付的薪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获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生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这里不包含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譬如说,男方爸爸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去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一同财产,女方不可以享受权益。赠与也是一样,假如赠与人明确指明只不过夫妻一方享受赠与财物,另一方无权在离婚时需要分割。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这一条约是“兜底条约”,列举式的法律条文自然不可以包含万象,总归怕有遗漏之处,因此,留出个布袋口供法院在实质处置案件时自由裁量。但正由于该条有不清楚具体之处,因此,实践中很难把握。为此,讲解(二)明确了“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注意了,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为一同财产。也就是说,结婚以前财产,假如用于了投资,获得的收益是一同财产。
第一,什么是投资?汉语大词典说,投资(Investment)投资是指创造新资产的过程。那样,一方结婚以前购买的房子,是否“投资”呢?一方结婚以前购买的股票,是否“投资”呢?一方结婚以前的储蓄,是否“投资”呢?……毕竟,以上各种状况都存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并不简单吧。
第二,什么是“收益”?是专指增值部分,还是包括本金?运用好这一条,对于分割处处置夫妻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至关要紧,假如操作得好,“不劳而获”就会变成现实,毕竟,司法讲解不可以包揽所有,总能给法官和律师以施展“才华”的空间吧。
2)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质获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但“应当获得”如何理解呢?以什么为标准进行衡量呢?这要依据案件实质状况进行剖析和处置。
3)夫妻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当然也存在什么是“应当获得”的问题。
4、对军人在财产分割方面的特殊保护。
军队稳定关系国计民生,因此,不只对于军婚做特别保护,离婚须征得军人赞同,而且在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讲解(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一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成本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质年龄差额。
5、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与未上市股票的分割怎么样处置?
一般法院处置的方法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譬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数目按比率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备肯定的困难程度,需要灵活学会。譬如,目前有的外资公司,为鼓励职员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底价格出售给职员股票,在职员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一同财产需要分割,但一定不可以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方法也是这样。
6、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资,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这不单单是婚姻法所能解决的问题,而且,在实质处置时,法院还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践中存在两种状况:
其1、夫妻双方均是股东的状况。可由双方在协议股东权益数额或委托评估后,直接由法院判决;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东而另一方不是的状况。讲解(二)十六条规定: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出售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赞同、其他股东又不可以使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份额和价格等事情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但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售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认可出售,也不想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同赞同出售,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实践中处置涉及公司股权的离婚案件,耗浪费时间间和精力较长,法律问题涉及相对也较为复杂,总是法院的判决还要等企业的股东决议,当事人遇见这样的情况时总是难已把握,因此,是律师发挥用途的地方。
7、夫妻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在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应该说,讲解(二)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处置原则是与第十六条公司股份处置基本相同。但因为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权只能出售,不可以抽资,而合伙企业可以退伙退资,因此,允许是合作伙伴一方退伙,由法院处置退伙资产,这一点与公司股权处置不同,其他各点相同。
8、夫妻一方名义投资的独资企业,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由于不涉及到第三人权益,故处置起来相对简单。讲解(二)十八条规定:
1)假如一方要企业的经营权,要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获得企业一方补偿另一方。
2)双方假如都要企业经营权,由双方推广竞价,按出价高的推广竞价额给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愿经营企业的,一般暂停离婚案件的审理,告之双方清算注销该企业,假如尚有财产,按一同共有分割。
9、结婚以前租承公房,结婚以后房改购为产权房的处置?
讲解(二)十九条已明确,不论产权证记载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一同财产处置。
10、对房子现价存在争议的处置?
1)双方均要房,法院组织推广竞价;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有关审计部门对房子作价评估。
3)双方均不要房屋的,由原告、被告一同申请拍卖或出售后,法院再处置。
11、离婚时,没获得房地产证,或没获得完全产权怎么样处置?
假如离婚时,争议的房地产的产权证还没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暂停审理,待产权证发放手来再作处置;要么先判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置。
讲解(二)如此的规定,是有道理的。法院不可以处置产权不明的财产归属,更不可以加以分割。
12、爸爸妈妈出资为夫妻购房,离婚时该出资怎么样认定?
对于该出资,讲解(二)规定:
1)结婚登记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的出资应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后,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以上两种状况,若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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