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需要拥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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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赞同的公民,不可以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对见证人数目上的需要,主如果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预防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需要亲笔签名,不允许别人代签。
遗嘱人不可以书写名字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民法典未规定这种替代方法,但依据大部分学者的建议,觉得确有一些公民不具备书写遗嘱的能力,甚至连我们的名字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允许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嘱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有书写能力的遗嘱人不能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能以捺指印的方法代签名。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商不完善的人。遗嘱代书人需要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更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假如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降低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导致损害。即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恶意,也没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由于其特殊的身份,势必引起别的人的猜疑,引发非必须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可以作遗嘱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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