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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民法典遗嘱继承规范新规定有什么?什么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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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在民法上是绝对要式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才能成立,遗嘱在被继承人及遗嘱人死亡时生效。作为《民法典》要紧一编的继承编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健全了继承规范,满足了国内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进步变化,符合老百姓处置遗产的现实需要。

1、民法典遗嘱继承规范新规定有什么?

1、 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除外。相较于《继承法》的对遗产部分使用的列举式的规定,该规定在立法上采取了概括的方法,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即只须是自然人合法获得的财产,都是遗产,不只包含有形的实物财产,还包含具备价值的虚拟财产,如互联网财产、虚拟货币等。《民法典·继承编》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保障个人财产继承的理念。

2、增加了遗嘱的形式

《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形式的规定,是这次《民法典》中的闪光点之一,也是在拟定过程中大伙讨论的较为激烈的部分。关于遗嘱的形式,《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形式。

3、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因为遗嘱公证严格、复杂的程序,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同样面临复杂的步骤,为了达成遗嘱人分配遗产的真实意愿,且基于遗嘱的私密性和更新遗嘱的效率考虑,《民法典·继承编》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取消。且在《民法典》第1142条中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推行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有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充分尊重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4、新增继承人范围:外甥、外甥女、侄儿、侄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分别规定:“遗产根据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即是说,在没第一顺位继承人,且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已经死亡的状况下,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也有权继承。本案情形,无疑与之吻合。

2、什么人不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还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等,毕竟遗产份额的处分关系到其债权能否完全达成。易产生利益纠葛,不合适作为见证人。

因此律师建议选择遗嘱见证人的时候,尽可能考虑语言表达了解、思维明确的,可能是比立遗嘱人更年轻一些、社会中立身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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