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关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留应当有益于被收留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留人和收留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能违背社会公德。收留不能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1、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留规范的最重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很多规定体现了有益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譬如:民法典在规定被收留人的条件方面,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留的对象:丧失爸爸妈妈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生爸爸妈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留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特别规定收留人应当具备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留名义交易儿童。
2、保障被收留人和收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收留关系涉及到收留人和被收留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被收留人和收留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体目前国内民法典中,如被收留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收留人一般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拥有抚养教育被收留人的能力;生爸爸妈妈送养子女,须双方一同送养;收留人、送养人需要守旧收留秘密的,别的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能泄露。
3、平等自愿的原则
收留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留关系也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体目前国内民法典中,如收留人收留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留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留人的赞同。收留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留关系,假如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赞同。收留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需要办理收留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留公证。
4、不能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收留行为不只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留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能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体目前国内民法典中,如无配偶的男士收留女人的,收留人与被收留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留人不履行收留义务,有虐待、丢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需要解除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的收留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丢弃养爸爸妈妈而解除收留关系的,养爸爸妈妈可以需要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不能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的原则
国内民法典特别规定,收留人一般应为无子女者。送养人不能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留人只能收留一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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