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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怎么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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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对过错责任的认定就为大家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提供了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但怎么样准确、公平地确定每一种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额,并能体现出过错行为与损害赔偿额相一致的原则,则是需要大家认真探讨的问题。在法律及司法讲解未对损害赔偿数额做具体规定的条件下,大家只能从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讲解中探寻其依据与理由;同时,在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中怎么样把握错责自负原则,也需要大家对之进行认真研究,由于这不止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问题,而且也是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问题。

笔者觉得,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额,不论是哪一类型型的损害赔偿,都应当坚持如下四个考虑原则:

1、适合考虑经济补偿的原则,就经济补偿是需要的,但它并不是是无限量的。

2、适合考虑以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就这种损害赔偿主如果基于抚慰无过错方的精神受伤害、受打击而设立的,因此,物质赔偿只不过起一种辅助有哪些用途。

3、适合考虑精神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即便是以精神抚慰为主,但其精神赔偿更不是没限量的,应当有所限制。4、适合赋予法官对精神赔偿额裁决的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就每一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来讲,都会因人因区域及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迥异,因此,赋予法官在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是很必要的。

因为每一种婚姻其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都有其特殊性,因此,其承担的损害赔偿额自然也就不尽相同。下面就四种婚姻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剖析如下:

1、关于因重婚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重婚是指已结婚男女又与别人结婚或是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的行为,它是以一种公开化的夫妻形式对原有些合法性的婚姻关系的叠加。重婚既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规范的挑战与否定,也是对自己已有婚姻的挑战与否定。因此,无过错方因重婚者重婚行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救助与支持是势必的,这也是维护弱者合法权益之需要,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复杂的一面,重婚行为一样也存在着复杂的情形。重婚者之所以采取公开化的重婚方法,其缘由无外有下列两种:(1)原配偶不想与其离婚,第三者强烈需要组成家庭,有过错方想或坚持与第三者组成家庭。(2)原配偶因年龄大没子女或没儿子,为了传宗接代,允许甚至帮助过错方推行重婚行为。对于上述这两种重婚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之请时,应当不同对待。对第一种因重婚行为提起离婚请求损害赔偿的,因致使离婚的责任完全在于过错方,因此不论是在物质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都应当给予无过错方充分的救济与支持。但到底确定多少损害赔偿额才合理,才符合错责一致的原则?笔者觉得,确定其损害赔偿额,第一,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依据上述确定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率才能适合与公平。第二,假如夫妻共有财产如资金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子等没办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法赔偿他们损失的,则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讲解》来确定其赔偿数额。第三,物质损害赔偿额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应优先考虑和照顾,并依据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程度、过错方的主观过错责任之大小及其经济负担能力等原因来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份额或比率。其理由是,离婚时,有过错方即重婚者无论什么样的过错他?她都应获得肯定的共有财产;同时,以后存活的需要也应给予过错方肯定的共有财产。

另外,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讲解》第10条即依据侵权人?过错方承担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质量等精神,又符合每个家庭的实质状况并便于法院的实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达成,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觉到法律的功能与用途,从而对每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当然,假如过错方给无过错方导致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没办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因第二种重婚行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无过错方在重婚者推行重婚行为开始时是给予支持的,感情伤害不明显、不剧烈,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额方面可酌情降低,但可在物质损害赔偿额方面给予肯定的照顾。2、关于因配偶与别人非法同居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

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虽然不象重婚者那样采取直接公开的形式,但它对无过错方的伤害总是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确定其损害赔偿额时也应以其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明确无过错方在其财产总额中应占有些份额。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办法同重婚责任所承担的赔偿额之确定办法一样。但假如物质损害赔偿额确定之后,过错方从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中所得到的财产不足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则应考虑过错方与别人同居时的主观过错程度及经济负担能力等原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讲解》来另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对于因与别人同居所承担的过错责任的赔偿数额,笔者觉得,无论是物质损害赔偿份额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份额都不应低于重婚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额。由于重婚行为和非法同居行为都是是同一性质即因一方同别的人产生男女关系致使双方的感情破裂与伤害。因此,法院在确定其赔偿额时不应有轻重之分,除非有其他法定例外的情形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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