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姻法》容易见到15大误区,到今天还在流传!
婚姻法和朋友们的关系可以说很密切,通过朋友们在公号内留言咨询的问题,发现不少朋友连基本的规定都不是非常了解,对于婚姻法的理解有不少容易见到误区。故成此贴,期望能给身陷误区的朋友们带来帮助.
误区1:事实婚姻
之所以把事实婚姻放在第一位,是由于不少朋友都认可事实婚姻,并不了解其实在1994年之后,就没事实婚姻的说法了,此后,无论是同居十年还是二十年都是不受婚姻法保护,即使生子,在一块生活一辈子,你们更不是夫妻,切记。
目前,婚姻登记(也就是领证)是结婚的唯一法定形式,婚姻关系从登记那天开始确立,此外的所有形式,无论是摆酒席、举行仪式还是签合同、送彩礼、一同生活,都不算结婚,都不可以成为夫妻。在一块一同生活,就算有了孩子,在法律上也只能叫“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夫妻间的的权利义务,因而在同居期间发生什么变故,同居者的权益非常难得到保障,特别是女方。譬如他们某天说不想跟你在一块了,随时都可以自动“解除同居关系”,而若是夫妻,就有相应的财产分割、过错承担……等等。
误区2:夫妻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
这个误解主要产生于新婚姻法颁布之后,起源在于《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结婚一样,离婚也有法定的形式,离婚有两种渠道:一种是双方可以对所有问题协商一致,如此,两个人就能写好离婚协议,去民政局拿离婚证;另一种,只须双方有任何一个问题协商不拢,就只能是某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不少人觉得的“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是不对的,携带这种认识,可能酿成巨大的错误,譬如你以为已经和他们解除去婚姻关系,又和别的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罪”。
所谓“分居满两年”之说,只不过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理由。总之,分居再长期,夫妻关系都不会自动解除。总之,通俗的说就是:你手里要么有民政局发的离婚证,要么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不然就不算已经离婚。
误区3:结婚给了彩礼,离婚就得返还
我和她刚结婚不久,为了结婚,我光是送彩礼、彩金就花了好几万,才不到一年她就要离婚,离婚可以,这彩礼彩金她应该还给我。有这种想法的朋友不在少数。
彩礼彩金之类,是你自愿赠与他们的,已经是别人的财产,并非要和你离婚就得还给你,除非有以下三种状况,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三)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只须不符合以上3条,包含什么结婚钻戒啊,给付的现金彩礼啊,结婚购买的衣服啊之类的,都统统要不回来。(所以啊,结婚了,把身体养好,多干点活吧。)
误区4:结婚满8年,个人财产都会变为夫妻共有
误区来源:199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中第6条规定,“一方结婚以前个人所有些财产,结婚以后由双方一同用、经营、管理的,房子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在2001年新的婚姻法司法讲解(一)公布后,以前的司法讲解与新的司法讲解有抵触就自然失效了,就得以新的司法讲解规定为准。
2001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这里,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话来讲明一下,对于一方结婚以前的房地产、财产,假如夫妻双方在结结婚以后没约定的,那样这套房地产或者财产,就永远是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也不进行分割,他的就是他的,你的还是你的,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会变。
误区5:只须军人不认可,就不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须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23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即:(一)或者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二)推行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军婚受法律愈加严格的保护,但并非军人一方不认可就离不掉,离不掉的首要条件是军人一方没过错或者非其自己缘由。若是军人的过错致使他们要离婚,是可以离掉的。
误区6;结婚以后的收入都是夫妻共有
不少朋友都会觉得只须是结婚以后获得都是夫妻共有,这种理解很常见。其实,并不尽然,并非所有结婚以后的收入都是是夫妻共有。《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发生工伤,获得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20万元,此时貂蝉与吕布离婚。该20万元为貂蝉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各种大钻戒啊)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里约奥运会夺金并获奖金100万元,由于该奖金具备人身专用性,所以为貂蝉个人所有。
误区7:只须他们不认可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即便另一方坚决不认可离婚,法院仍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2)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即使不符合以上什么时间,一方坚决需要离婚的,法院驳回之日起六个月后,第三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概率较高,无论另一方是不是赞同都影响不大了。但婚姻生活,既然都在一块都是缘分使然,互相包容,互相理解,才能保证婚姻的长久。
误区8:出轨方在离婚时,财产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推行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对于有出轨行为的他们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要他们赔偿,不然法院不告不理,第二赔偿的范围只能是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而事实上物质损失一般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虽然没明确约定,但一般低于20万。(忽然想起了孩子)
误区9:夫妻之间的借款可以不需要还
国内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用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首要条件,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一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不是成立时,要综合考虑有关原因,不可以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不是实质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些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国内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结婚以前财产、结婚以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假如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遭到法律的保护。
误区10:离婚,哪个有钱,孩子归哪个
在实践中,子女一贯的成长环境,双方家庭背景,习性等等总是都会成为法官断定抚养权归属的依据之一,所以不能简单的说说有钱,子女就归哪个抚养。
具体来讲呢,一般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都会判决给女方,首要条件是女方想要。除非有以下几种特殊状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子女不适合与其一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需要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缘由,子女确没办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需要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成人两性疾病或其他紧急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一同生活的。
误区11、先提离婚,会吃亏
夫妻双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第一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一同财产,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生产、便捷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置。因此,先起诉不等于肯定能判离,更不等于原告需要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势必联系。
误区12:一方没收入,离婚时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家庭观念所引起的对法律的误解。国内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和界定,只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获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无相反规定,应当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根据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实质日常,有些婚姻当事人一方因需要照顾孩子,老人,没工作,也没实质参与财富的创造过程。但夫妻二人的分工,并不影响对夫妻一同财产的享有和处分。
误区13、用子女当筹码,离婚时可以多分财产
这是对婚姻法的误解。第一,离婚时的夫妻一同财产分割,其当事人仅限于夫妻二人,只能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在分割之前,应当将夫妻共有财产同家庭一同财产作出分割。
第二,未年成子女的抚养成本,由夫妻双方另行协商或法院单列一项判决,成年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也没有给付抚养费的问题。
第三,假如存在夫或妻一方向子女赠予房地产或其他财产的情形,也应当是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之后,一方对是我们的财产的处分,不应当和夫妻一同财产分割相混淆。
误区14:假离婚可逃避债务
有的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如此就能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假如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赞同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的目的是要逃避夫妻一同债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可以逃避债务。
误区15:青春损失费
有些女人婚姻当事人觉得,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肯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状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所以,青春损失费纯属无稽之谈,女生们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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