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问题的几个解答(一)
1、一方起诉离婚时,需要法院将它爸爸妈妈在自己结婚以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子判令归自己所有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根据约定处置;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置。”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的情形是,爸爸妈妈为子女结婚以后购买房子支付了部分价款(总是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子交易合同并将房子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这样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结婚以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交易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一同财产。
一般情况下,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爸爸妈妈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子的出资,除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子款项的状况以外,依据法定夫妻一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置时,第一要适使用方法定的夫妻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是夫妻一同财产;第二再根据除外情形来认定是不是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置原则。
2、双方协议离结婚以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子赠与子女或别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子过户流程,是不是支持?
答:实践中,常常出现协议离结婚以后,一方反悔,拒绝出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子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原因总是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倡导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看法是错误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首要条件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而不需要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极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同意赠与的情形。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样一般也就没有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样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怎么样评价呢?
大家觉得,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赞同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子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他们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首要条件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建议,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或许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肯定的让步。这种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出货房子。在相他们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子的义务。假如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他们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子出货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与债务处置的条约,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国内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计划履行,尤其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间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他们飞速赞同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计划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可以予以支持。
3、假如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性质为夫妻一同财产的房子居住,又均无能力补偿他们,法院能否判令双方离结婚以后对该房子各占1/2产权?
答:如此判决是错误的。由于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个特定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是一物一权的应有之义。在不拥有分别登记产权的条件下,在一个物上判决两个所有权存在,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物权归属的确定性和买卖秩序的稳定性导致损害。既然该套房子的性质为夫妻一同财产,那样,假如在离婚诉讼中不作分割,事实上双方仍然处于一同共有状况。夫妻共有是一同共有些一种典型状况。
通常情况下,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是一人一半,因此,假如判决一人一半,事实上只不过判决确定从夫妻一同共有到按份共有,并不可以解决这对夫妻离结婚以后实质面临的居住问题,由于对于按份共有人来讲,仍然存在由哪个实质控制、用该房子的问题,假如当事人自己可以协商解决这一问题,就没必要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生了离婚事实,意味着一同共有些基础已经丧失,假如不可以协商解决间题,在当事人明显失去共有基础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强行判决按份共有,大概导致新的矛盾。所以大家觉得,在上述状况下,判决当事人离结婚以后对夫妻一同所有些房子产权按份共有不是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好方法,一般不适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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