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爸爸妈妈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享有死亡抚恤金分配权吗?
曾某彬(男)与曾某泉、曾某军、曾某三人系父子关系,孙某学(女)与李某军系母子关系。2006年,李某军34岁时,曾某彬与孙某学登记结婚。2019年11月4日,曾某彬过世,其单位向孙某学发放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63536元。曾某彬生前十余年一直与孙某学、李某军一同在李某军所有些房子中居住生活。曾某彬患有硅肺,孙某学患有(直肠)腺癌,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曾某泉三兄弟倡导李某军在曾某彬与孙某学结婚时已经成年,双方未形成扶养关系,故李某军不具备上述死亡抚恤金的分配资格。
法院觉得,一次性死亡抚恤金是针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恤,应参照继承有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置。本案应由曾某彬的配偶、子女参与分配,子女包含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成年继子女对继爸爸妈妈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应认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曾某彬与孙某学再婚时,李某军虽已成年,但三人一同居住生活在李某军所有些房子长达十余年,形成了《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的更为紧密的家庭成员关系,且曾某彬患有硅肺,孙某学患有癌症,二人均需家人照顾,依据案件事实可以认定李某军对曾某彬履行了赡养义务。考虑到孙某学年老患病且缺少劳动能力,遂判决孙某学享有曾某彬一次性死亡抚恤金40%的份额,李某军与曾某泉三兄弟各享有15%的份额。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本案是人民法院弘扬新年代优良家风,维护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权益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同是子女范畴。审理法院依法认定对继爸爸妈妈尽到赡养义务的成年继子女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爸爸妈妈死亡抚恤金分配权,同时确定年老患病的遗孀享有更多分配份额,为弘扬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鼓励互助互爱的优良家风提供了现实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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