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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那种情况下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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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是国内婚姻规范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审判实务中主要从婚姻基础、结婚以后感情、离婚缘由、夫妻关系近况、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剖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需要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假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别人同居;


(二)推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丢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第三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离婚,应当征得军人赞同,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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