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结婚以后财产分割
离结婚以后财产怎么样分割
你好:哥哥和女方因为结婚以前知道不够,结婚仓促,结婚以后一直都是一个睡沙发,一个睡床,在此期间,女方砸家具,扔哥哥衣服眼镜,把新房换了锁,不让哥哥住,又说结婚是为了她妈,她想当尼姑,根本不想结婚。无奈哥哥想离婚!离婚涉及财产问题,第一是新房,哥和女方是一个单位,房屋是单位盖的,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大家家交房款8万元,领取结婚证后又交了3万,但房屋是女方要的(托人,其实哥哥也是单位职工,假如女方不出面要房屋,哥哥也会去要的)。目前女方说离婚可以,但房屋她要(房屋已增殖),理由是房屋是她出面要的。大家家也想要这房屋,理由是房字是大家家出钱买的,目前房地产证要今年12月份才能办下来!你说大家家有理由要这房屋吗!!另外,家具是大家家买的,壁柜已固定于墙上,大理石灶台也已固定于灶台上,假如房屋女方要,向这类拆下来就失去用价值的的东西能否需要女方同意?3000多块钱的酒柜女方已砸坏,如何解决?结婚以前给女方的1万元财礼应怎么样处置呢?离婚案件是不是是哪个起诉对哪个不利?期待你的帮忙,真诚的谢谢你!
回话:你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所有些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一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一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一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一同所有。约定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以上条约是《民法典》中关于财产确定的规定,结合你说的状况剖析,假如房地产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应当觉得是一方结婚以前的财产,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应当算在夫妻在一同财产中。离婚时应当归男方所有,假如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地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置。至于房地产是哪个找人分的,在法律上并不可以作为确定所有权的依据。至于房内的其他物品,也应当根据民法典对财产的规定来确定,对于只是一方的财产假如没约定所有些,离婚时应当是一方的财产,对于是法律规定的夫妻的一同的财产的,离婚时可以达成约定,不可以达成约定的由法院判决。
关于离婚起诉的问题,国内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都可以自愿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在离婚诉讼中的法律定位是平等的,并没有对哪一方有利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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