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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前一方未告知患癌状况,另一方能起诉撤销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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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与王女性做结婚以前体检时发现王女性有结节,几天后王女性自行前往某三甲医院复查,检查报告单显示符合诊断癌症,考虑癌症转移。后王先生与王女性登记结婚。结婚以后一个月王女性进行住院手术治疗,术后恢复好,需要按期服药及复查,可以正常工作生活。王先生以王女性结婚以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需要撤销婚姻。

原告王先生诉称,与王女性进行结婚以前检查时发现有结节,王女性自己就去复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实状况。后其与王女性登记结婚,直到结婚以后王女性住院手术治疗,其才了解其真实病情。王女性故意隐瞒在结婚以前患有癌症转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实,并于结婚以后推行手术后才告知,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需要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王女性辩称,结婚以前跟王先生说过患病之事,但没明确告知系癌症。其已经和王先生交流了说不太好,王先生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登记结婚。其非常感谢王先生当时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觉得,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干扰病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结婚以前医学检查包含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是指因为遗传原因先天形成,病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觉得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成人两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与医学上觉得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与其他重型精神病。

依据上述规定,结婚以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合结婚。而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些疾病是不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应根据该疾病会不会给未患病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家庭生活导致损害以致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不是对双方结婚以后生活导致重大影响的规范予以判断。

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女性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其术后恢复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紧急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与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除此之外,王女性确认在登记结结婚以前虽未明确告知王先生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先生状况非常不好,故王先生倡导王女性结婚以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王女性结婚以前隐瞒的癌症是不是是“重大疾病”,王先生能否倡导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干扰病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结婚以前医学检查包含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紧急遗传成人两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依据上述规定,结婚以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合结婚。司法实践中,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些疾病是不是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人民法院在审察被隐瞒一方提请的撤销婚姻请求是不是应予支持时,应根据“重大疾病”是不是可以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不是对双方结婚以后生活导致重大影响的规范严格把握。

本案中,王女性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该疾病不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三类不适合结婚的疾病,且王女性术后恢复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影响生育,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紧急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与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

值得一提的是,婚姻关系中,其核心的价值是关爱、责任、奉献,通过夫妻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保持婚姻稳定秩序,达成家庭幸福安宁。婚姻关系不同于普通的社会关系,不只关系到夫妻双方,也影响到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与双方爸爸妈妈,甚至会干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一方结婚以前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如实告知另一方,让另一方在充分知情的首要条件下做出是不是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然或许会面临婚姻被撤销,也没办法收成真的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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