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行为致使离婚,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2015年底通过互联网聊天相识,后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于2016年12月登记结婚,并于2017年7月生婴幼儿教育子刘某某。刘某与张某均系再婚,且双方结婚以后均在浙江某地工作、生活。因性格不合等缘由,双方常常发生争执,且刘某曾有家暴的行为。2020年11月,张某携带儿子刘某某回到贵溪居住生活,自此双方开始分居。刘某曾向浙江某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刘某于2021年3月17日撤回了起诉,但此后双方仍未和好。2021年12月,刘某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离婚。庭审中,张某明确表示赞同离婚,但称感情破裂是什么原因系刘某的家暴行为所致,并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裁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原告刘某、被告张某在诉讼中均认同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刘某与张某均系再婚,因结婚以前缺少知道,结婚以后未用心经营,致使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自2020年11月起分居生活。经询问双方意愿,两人均表示赞同离婚,故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张某提交刘某对其进行殴打的视频作为证据,且刘某对该视频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同,可以认定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张某存在家暴行为,故对张某需要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家庭并不是法外之地,家庭暴力并不是家务事,《民法典》和《反家庭暴力法》一直重视对弱势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的家暴行为是刘某与张某感情破裂的催化剂,法院判决支持家暴受害方因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家暴行为的强烈抵制,是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政策、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动实践,对广泛打造反对家庭暴力的好社会环境具备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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