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结婚以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的婚姻关系效力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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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结婚以后未办复婚手续而同居
的婚姻关系具备何种效力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570622
19570622
全文浙江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4月22日浙法研〔57〕字第1043号函悉。关于陈阿
宝与彭道会登记离结婚以后,没有办理恢复结婚的登记手续而又实行同居,其婚
姻关系具备何种效力问题,根据本院今年3月6日研字第4691号对甘
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假如他们事实上已经恢复夫妻关系,而问题只
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承认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不过,如来文所说,陈*宝只是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询问另行结婚能否
的问题,人民法院还不适合径行作为离婚案件处置;可告知陈*宝在他们之
间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时,不可以与第三者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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