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婚姻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案情]原告朱某经人介绍与云南富源县女年轻人熊某相识,并于当月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云南富源县公安刑警大队派人来原告处将熊某带回原籍。至此,朱某才恍然大悟:原来和自己新婚两个月的老婆是被别人拐骗过来的,本身姓徐,登记结婚时所用的身份证系伪造的。后因犯罪嫌疑人落网,徐某作为受害人被警方拯救。徐某回云南后,一直未与朱某联系,朱某遂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结婚证的申请。被告知该结婚证没办法撤销后,朱某于8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需要确认所领证无效。
[评析]这是一块由欺诈婚姻而引起的纠纷。因为欺诈婚姻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讲解并没明确的规定,给法院审察受理带来了麻烦。
笔者结合理论和实质状况觉得,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所谓欺诈婚姻,是指一方或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明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而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状况或提供不真实证明,使婚姻登记机关或他们陷入错误,为双方登记,发给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其借用的是想通过欺诈的方法为该婚姻披上合法的外衣。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合谋串通,骗取婚姻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种欺诈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管理关系,欺诈的对象则是婚姻管理机关;二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他们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而形成的婚姻,此行为除侵害婚姻行政管理关系外,还构成了对他们当事人权利的侵犯。本案就是这类。
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第一,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在欺诈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问题上表示虚假、不自愿,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将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是完全适当的;第二,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有法律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婚姻法》只把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唯一情形,并不符合现行有关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有益于受欺诈一方准时行使权利。被欺诈人在遭到欺诈的状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其意志是不自由的,为充分维护其意志自由,同时对欺诈的一方推行制裁,法律应赋予被欺诈人以撤销权。因欺诈结婚的,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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