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婚姻登记管理推行细节
发布部门:四川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四川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四川婚姻登记管理推行细节》已经1996年1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3月1日起实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六年2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合法婚姻确立,预防违法婚姻发生,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质,拟定本细节。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四川行政地区内结婚、离婚、复婚的,根据本细节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区域的居民同中国大陆居民之间结婚、离婚、复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现役军人(含武警)结婚、离婚、复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地、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农村在有益于管理和便捷群众的条件下,民政部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自然地区设置婚姻登记站,拓展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试点工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包含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
(二)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三)依法处置违反婚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拓展结婚以前教育,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张文明婚俗。
关联法规: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细节独立拓展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非法干涉。
第八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
(一)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日办理婚姻登记;
(二)未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的地方,每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不少于三天。
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员工需要经业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合格,获得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结婚登记
第十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一)达到法定婚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无配偶;
(三)互相自愿;
(四)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五)没办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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