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最新军人离婚程序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规定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假如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不少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置,即觉得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不对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办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置的。具体的情形包含:
1、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管辖权。
2、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为非军人,魏-男的户籍在A地,冯女是现役军人,且冯女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管辖权。
3、魏-男与冯女系夫妻,魏-男与冯女都是现役军人,魏-男在A地工作,冯女在B地工作,若现魏-男-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管辖权。
有关离婚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结婚以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孩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没有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需要。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结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法、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的权利;暂停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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