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伴随经济的进步,外出务工、经商等职员增加,加快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规范与对外出人口的管理规范没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我们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了解。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除此之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以不引起大家的看重。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要紧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能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便被破坏,那样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1、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总是存在觉得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只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依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不是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辽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觉得: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须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2、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倡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他们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些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些提供乡政府证明,有些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第一把好审察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没办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如此,从源头上堵住出现不真实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预防扰乱审判职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察判断,在有疑问的状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方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依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知道状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看重,争取该近亲属公告被告到庭。笔者觉得,国内现在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3、公告送达的方法。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有关事实、权利、义务与倡导某一权利或推行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法。离婚公告是法院常见的一种公告,对每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首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公告书、举证公告书与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用公告送达方法,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法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法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法也是五花八门,有些采取张贴公告的方法,有些采取登报公告的方法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没办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状况。诚然,这类送达方法确有合法”依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现在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益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知道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现在,在没更有效的方法的状况下,为达成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一般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兴送达方法: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量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法,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公告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的的下落不明”情形降低到最低限度。除此之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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