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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内无效婚姻规范与可撤销婚姻的有关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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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定义

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婚姻无效本身,并非婚姻的一个单独的类型,而是用于说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一种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婚姻规范来讲,它的构成应该婚姻无效是什么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主体,明确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这在婚姻法中应是一项要紧的、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而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当事人的法律及权力意识,具备很积极的意义。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将它视为无效婚姻,不只在历史上就有这种做法,如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将事先未订有婚约而径行结合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等,而且就是在当今世界各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这也是一项应具备的法律规范,只是各国在具体的做法中,基于其实质状况的不同,其规定也有不同。

可撤销婚姻的定义

可撤销婚姻,亦称婚姻的撤销,是指违反结婚的某一项法定要件而成立的婚姻。与无效婚姻相比,在后果上,有肯定相似之处,在违反婚姻成立要件方面也有肯定的重合。对于可撤销婚姻,一般在理解时,总是将它与无效婚姻相对照,发现二者的区别,以准确的把握两者的定义。依据有关国家的立法例与学者的倡导,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以下几方面的不同:

1、在认定程序上,可撤销婚姻不发生当然撤销的后果,须经当事人或有撤销请求权人的请求,经诉讼程序,以法院裁定的方法加以确定;无效婚姻则发生当然无效,即无须经过法院,当事人可自行倡导无效。

另外,在有的国家,如法国、瑞士等国法律中规定了无效婚姻须经法院宣告的形式作出。国内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其程序,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中的有关规定,国内无效婚姻须经人民法院宣告,才发生无效的后果。

2、法律后果上,无效婚姻一般是自始无效,无效是什么原因及确认其无效的请求权不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可撤销婚姻一般是从宣告撤销其婚姻时起,婚姻关系才加以解除,但解除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可撤销是什么原因及其请求权,可随时间的经过而丧失。

国内婚姻法中所确认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与传统的亲属法的规定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从法律后果上看,国内的法律规定表明二者具备相同的法律后果,即都是自始无效;有些无效婚姻是什么原因也可以因时间的经过而丧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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