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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置建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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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文号:上海民政局:一九八三年10月28日沪民社第80号来文收悉。经商得外交部赞同,回话如下:1、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申请与中国大陆公民结婚的,对持有其国籍所属国证明的,应根据《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对持有港澳有关当局出具的婚姻情况证明的,可参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中国大陆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2、华侨、港澳同胞在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有在海外和港澳从事的职业或靠谱经济来源的证明。但它不是申请结婚登记的主要证明。要这一证明的目的在于知道华侨、港澳同胞在海外是不是从事正当职业,以保护国内公民不受欺骗和出国将来有靠谱的经济生活保障。无职业或靠谱经济来源证明的,可由婚姻当事人在国内的亲友出具。持有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而没从事职业或靠谱经济来源证明,又未发现其他问题的,也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3、对于男女双方都是来华工作的外国人;或一方是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另一方是临时来华的外国人,需要在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只须他们拥有《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所需要的证件,符合国内《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海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中,关于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华需要离婚的规定,是依据有些国家不经法院判决离婚无效的状况做出的,不论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需要离婚的,都由我人民法院处置。这一规定是经最高人民法院赞同的,应按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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