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七年后男方死亡 女方能否继承财产
案情
李某和马某结婚十年后,马某于1997年不幸染病死亡,除留下了两个生活的一女生小李,无任何财产留下。
1997年底,李某经人介绍和高某相识,不久后两个人相爱,并于1998年初同居生活在一块,但一直没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后两个人在镇上开有一家商店,因为高某擅长经营,买卖非常是很好。的一天,李某不幸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李某死亡后,小李和高某发生非常大分歧,两个人常常吵架,两个人都不想再和他们生活在一块。后两个人对李某留下的财产发生了更大的争执,双方最后诉至法院。法院经调查查明:李某死亡后,留有六张存款单,共计人民币13万元,存款单的户名是李某,除除此之外无其他遗产。财产属李某和高某二人一同劳动所得。
分歧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宣告李某和高某的婚姻无效,二人的关系应该认定为同居关系,他们的财产应根据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置,李某、高某个分一半,李某的女儿应继承李某的一半财产,高某无继承权。
第二种建议觉得,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应当告之高某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的若干讲解(一)第六条规定,高某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婚姻登记后高某可以分得其中的一半财产和继承李某的另一半财产的二分之一。
第三种建议觉得,不可以宣告李某和高某婚姻无效,二人关系是同居关系,二人财产根据同居期间一同财产处置,一人分得一半,李某的女儿继承李某的其中的一半财产。
评析建议
笔者同意第三种建议,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是不可以宣告李某和高某婚姻无效。从1994年2月1日将来,国内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实行婚姻登记制,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为最后形式。《中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十四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消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登记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送达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从这两条规定大家可以了解,没经过结婚登记是不能宣告婚姻无效的,男女双方进行婚姻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是宣告婚姻无效一个必要的首要条件条件。婚姻登记并获得结婚证书后,具备《中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状况之一,才能宣告婚姻无效。本案中,李某和高某一直没婚姻登记,所以法院是不可以对二人宣告婚姻无效的。
第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的若干讲解(一)第六条规定,告之高某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是不正确的。《中国婚姻法》第八条有规定: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男女,一方死亡后,另一方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此时已经有一方已经不可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了,不符合《中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法律效力大于司法讲解效力原则,所以法院是不可以告之高某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的。
最后,法院应认定李某和高某为同居关系,认定本案中的13万元存款为他们同居期间的一同财产,按一同共有处置,李某和高某各得二分之一,李某的女儿继承李某的财产,高某没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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