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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效婚姻 还是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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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妹与李某经自由恋爱后欲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张-妹不足法定婚龄,张-妹便用其胞姐即张-姐的身份证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男姓方的名是李某,女姓方的名是张-姐。张-妹与李某一同生活期间感情还不错并生育一子。现张-妹已达法定结婚年龄,欲以我们的名字张-妹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为此,李某向法院起诉需要与张-姐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

分歧:

本案是无效婚姻还是是离婚纠纷。

笔者倾向定无效婚姻。理由如下:

离婚纠纷的首要条件是当事人存在合法的婚姻为首要条件的。合法婚姻是已合法登记为条件的。《婚姻法》第八条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获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本案婚姻登记中的女方张-姐不是需要结婚的一方当事人,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是李某与张某。该婚姻登记系张-妹与李某以骗取办法获得的。本案婚姻登记系登记程序违法,且该违法不是普通的暇疵可以补正的,张-妹与李某具备实质夫妻权利义务,而张-姐与李某只是挂名夫妻且该挂名夫妻不只法律上不认同而且当事人本人也不认同。故完全可以排除合法婚姻存在的可能。

以无效婚姻立案处置可以防止法律规定上的冲突,符合立法本意。反对以无效婚姻立案的原因是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四种情形中没这种情形。诚然,《婚姻法》规定的四种情形是指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笔者觉得这是法律立法上的欠缺。假如以《婚姻法》无名文规定为由排除此类纠纷是无效婚姻,则会产生很多法律上冲突且没办法讲解的通。以本案为例,若张-姐是未婚女年轻人,现要与我们的对象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将会发生被婚姻登记机关告知其已有配偶,其婚姻登记因此将会被婚姻登记机关拒绝。若张-姐是已结婚之人,其妹拿其身份证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张-姐则因办理两次结婚登记而涉嫌重婚。本案若以婚姻无效处置则可防止上述冲突。由于《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据此,李某与张-姐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李某与张-姐的“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张-姐不会有上述法律障碍緾身。故本案以无效婚姻处置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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