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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破坏军人婚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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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曹**,男3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省***部队军医。

被告人徐**,男28岁,原在湖南株洲***厂工作,后调到市**办公室***服务部任采购员。

自诉人曹**与孙**,1974年2月打造恋爱关系,同年十月27日结婚,结婚以后感情还不错。
1976年1月,孙-生一男生。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发生过争吵。

被告人徐**与孙**原在***厂同一班组工作。
1980年4月,徐、孙先后调到本厂供销股工作。孙-因不熟知业务,常向徐*询,两人关系日渐密切,并一块看电影、逛马路。
1981年初,孙**从原住地搬到**村**栋**号居住后,两人来往更为频繁。
2月的一天,孙打电话让徐帮助买煤,又留徐在家午休,主动与徐发生男女关系。此后,徐常常到孙的宿舍,给孙买煤、买米、买菜、做饭等,帮助孙料理家务事。两人多次发生男女关系,致孙怀孕堕胎。
7月,孙骑自行车不慎摔伤,就把徐-叫到家里住了多日。邻居都以为他两个是夫妻,有些人问孙:"他是小曹吗?"孙默认;有些人问徐:"你姓曹吗?"徐答:"是"。同年9月,徐与孙一块到武汉,以旅游结婚的名义,在**区**旅社同居两夜。
10月初,曹、孙在上海孙的妈妈家探亲期间,孙多次吵闹,要与曹离婚,拒绝与曹同居,并一个人返回株洲。
11月22日,曹携带5岁男生从上海到株洲。当曹到**村**栋**号找孙时,群众对曹说:"她老公每天在家,如何会是你呢?"后群众向曹揭发了徐、孙同居的事实。
12月2日,曹**向株州市东区人民法院自诉。

1982年2月6日,湖南株洲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明知孙**是现役军人之妻而与之同居,已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予以刑事处罚。徐没提出上诉。

按:被告人徐**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判处,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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