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购买房子的分割案例
恋爱期间购买房子的分割案例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双方购买上海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子一套,总价93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另外向银行申请了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共计73万元(原告为主贷人,被告为一同借款人),房子产权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未约定共有人及共有状况,双方还一同出资装修了此房子,并购置了家具家用电器。此后一直由原告用其薪资收入偿还贷款。原被告双方关系破裂,但对于房子分割双方一直没办法达成一致建议,只得起诉至法院。原告需要根据双方的出资比率来分割此房子,并且需要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偿被告相应的财产折价款。而被告则觉得双方早即同居一同生活,此房子系原被告一同共有些,被告应享有50%的财产份额,并需要将房子归其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财产折价款。法院经审理觉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系争房子登记在原被告名下,故该房子为原被告共有。因该房子为原被告恋爱期间购买,且原被告对一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没约定,则应视为原被告对该房子产权按份共有,具体权利份额可根据出资额进行确定。至于购买该房子的具体出资额,首付中原告出资12万元,被告出资8万元。在贷款的73万元中,依据抵押贷款合同显示,原告虽为主贷人,但被告同时为一同借款人,因此贷款属原被告的一同筹资行为,应认定为原被告的一同出资。至于原告之后的还贷行为,是原告对双方一同债务的清偿,并不是原告的单独出资,但原告在清偿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应承担的50%份额。依据原被告的出资比率,确认原告对系争房子享有52.4%的份额,被告享有47.6%的份额。综合原被告对购房款的出资比率、贷款状况、还贷状况、双方对房子装修出资与房子增值等状况,确定系争房子产权归原告所有,尚有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清偿,在扣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已还贷款本息金额的50%之后,原告还应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人民币共计2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