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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结婚以前变卖财产 为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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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30日,过去遭遇不幸婚姻的沾益县盘江农民张-锋与王-仙,经人介绍后第三跨进婚姻殿堂,重新组建了一个家庭。再结婚以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以至于常常争吵厮打。
2003年底,张-锋走进法院需要离婚。在诉讼答辩期间,听别人说一同财产是夫妻要平均分配时张-锋耍了个小心眼,趁着因自己提出离婚而外出的王-仙不在家时,将家里最值钱的一辆原价为3万元的昌河面包车变卖。一审开庭时,法庭查明再结婚以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一同财产除王-仙的个人财产洗衣机、缝纫机等物外,建盖价值2000余元的围墙、猪厩和原约3万元的昌河面包车一辆。经承方法官主持调解,双方仍不可以和好。沾益县法院遂判决准予2人离婚,王-仙的个人财产归王-仙所有,一同财产归张-锋所有,张-锋付给王-仙一同财产折价款15000元。宣判后,张-锋以一同财产面包车已变卖还债无一同财产可分割为由上诉。

云南曲靖中院审理觉得,双方再结婚以后不可以正确对待和处置家庭矛盾,致夫妻吵闹不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都赞同离婚,原判准予离婚并无不当。王-仙的个人财产依法应归其所有,一同财产根据法律“分割夫妻一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一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张-锋在起诉后马上是夫妻一同财产的汽车变卖还债,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不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倡导,故王-仙需要根据原汽车的价格补偿财产损失的分割理由充分,依据充足。

云南曲靖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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