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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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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民法典的要紧基本原则。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须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量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涉,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合同绝不止是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有时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涉及维护经济秩序,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不是想如何就如何。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国家应当予以干涉。至于什么要干涉,如何干涉,都要依法进行,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需要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自愿原则是否矛盾呢?怎么样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两个原则的关系呢?一方面,自愿原则鼓励买卖,促进买卖的拓展,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活跃市场经济;其次需要遵守法律的原则保证买卖在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首要条件下进行,使市场经济有一个健康、正常的道德秩序和法律秩序。所以说,遵守法律原则和自愿原则是不矛盾的,自愿是以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首要条件;同时,只有遵守民法典,依法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才能更好地体现和保护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的自愿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依法禁止滥用民事权利是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合同条文的规定,有不一样的状况,有强制性的规定,有非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是需要实行的。比如,禁止非法借贷,不能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对非强制性规定,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比如,《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水平、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址等内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第一是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正确认识以上两种不一样的规定,能够帮助指导当事人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首要条件下自主、自愿地从事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等合同活动。

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能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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