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可以监督检验承揽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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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依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根据定作人的需要完成肯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权在工作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是保证工作水平、预防工作成就缺陷的必要手段。监督检验主如果指对进度、材料的用法、是不是符合图纸或者技术需要等方面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需要。定作人行使的监督检验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定作人的监督检验需要是必要的。这里“必要”的意思是指,假如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假如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作人应当依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水平进行检验,如承揽人是不是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承揽人是不是根据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需要工作。假如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以需要承揽人返工、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能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工作进行监督检验,但依据公平原则,定作人监督检验行为不能给承揽人带来不适当的负担,不能影响承揽人正常工作秩序。承揽合同中约定监督检验时间的,定作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定作人在检验前,应当公告承揽人检验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于承揽人对工作作出适合的安排。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给承揽人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意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承揽人不能以合同未约定为由拒绝定作人的合理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便捷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状况,不能故意隐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准时采纳,改进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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