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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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依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买卖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时间、数目和水平。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目和水平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工作所需要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含原材料的数目是不是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水平是不是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需要。假如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假如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承揽人应当公告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水平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准时公告定作人更换以达到合同需要。因承揽人缘由,未准时公告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公告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目、水平缘由导致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需要承揽人维修、更换、降低报酬或者解除合同,导致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
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公告后,应当准时采取手段,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合同约定的需要。固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手段补齐、更换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导致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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