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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合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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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他们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含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况,又包括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髦未履行的状况。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无需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暂停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绝他们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我们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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