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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块汽车交易合同纠纷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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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基本事实

14日,原告张*国派人在被告**鑫辰中华车辆销售服务公司处订购中华2.4AT轿车一辆,并选装原厂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电动天窗,同时向被告出货定金1万元,双方订立口头的交易合同。
19日,原告在被告处提走中华轿车一辆并向被告交纳车款211,300.00元。原告买车时,所买车型市场销价格为191,800.00元。原告买车后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交纳了机动车保险费及养路费等机动车辆有关的成本,并办理了该车的行驶证。之后原告在用该车过程中修理时发现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电动天窗非原厂配置。为此原、被告产生纠纷,经消协调解无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退回被告私自改装的汽车;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款211,300.00元,并承担车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成本。

该案系发回重审案件,重审后,在庭审中被告自认天窗不是原厂商品,是被告为原告购买的法国商品,被告对此并未向原告履行说明义务,原告并不知情。对电动加热椅是不是是原厂原装商品,原、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倡导的成立,但在被告向本院提供的23日中华销售事业部下发的新中华选装配置事宜的公告中载明,新中华系列的选装配置从24日起正式向用户接收订单,其中选装配置中包括了天窗、正副司机电动加热座椅、真皮座椅。而原告订车时间为12日,提车时间为19日。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鉴别申请书,申请对争议汽车顶棚、天窗是不是存在水平问题,争议汽车磨损度、折旧率进行鉴别。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公告原告配合鉴别,但经法院2次安排原、被告选择鉴别单位,都被原告拒绝。原告3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认可被告的鉴别申请,不认可鉴别。

2、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觉得,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汽车交易合同,但双方汽车交易事实存在,交易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遭到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订买车辆时选择加装原厂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电动天窗,并向被告交纳了订金,被告亦收取了原告订金,应视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口头交易合同成立。现原告在汽车用过程中发现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汽车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电动天窗非原厂原装配置,且被告在庭审中亦自认系自己改装的电动天窗,原告对被告的改装行为并不知情,因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被告在庭审中未承认电动加热真皮座椅非原厂配置,且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电动加热座椅非原厂配置的证据,但在被告向本院提供的23日中华销售事业部下发的新中华选装配置事宜的公告中载明,新中华系列的选装配置从24日起正式向用户接收订单,其中选装配置中包括了天窗、正副司机电动加热座椅、真皮座椅。而原告订车时间为12日,提车时间为19日,此证据了解明原告提车时原告所购的汽车并没可选装的原厂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的配置。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手段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水平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受害方依据标的的水平与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需要他们承担维修、更换、退货、降低价款等违约责任。现被告出货给原告的汽车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电动天窗非原厂配置,应属被告对合同的不当履行。对于合同的不当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的方法,其一为:维修、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款或者报酬;其二为赔偿损失。鉴于原告在提车时虽对被告擅自改装行为不知情,但原告履行注意义务不够,在未向被告索要选装商品的生产证书、合格证书的状况下将汽车提走,且提车后对所购的汽车已实质用,并办理了各种机动车的有关手续,故直接以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为由需要被告退车返款并赔偿一倍车款显失公平。由于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平,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假如合同一方要承担过多的义务而只享有极少的权利,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合同另一方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享有不少权利而只承担极少义务,就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可以觉得是显失公平。本案被告应为原告更换原厂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电动天窗,只有在更换不可以的状况下才能退车返款、赔偿损失,体现公平原则。现原告即不向本院提供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电动天窗非原厂配置给原告所买车辆导致损失的证据,又拒绝被告提出的对汽车进行水平鉴别的申请,因此原告所买车辆是不是存在水平问题及损失,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在本案中不予处置。判决:1、原告张*国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车牌号为辽L27077、发动机号为:4G64S4MSAY5854车架号为:LSYYCDKB14K000583))的中华SY7240C2轿车提交给被告**鑫辰中华车辆销售服务公司,逾期视为其舍弃履行本判决;2、被告**鑫辰中华车辆销售服务公司于接到原告张*国提交的判决第一项规定的汽车之日起六10日内对汽车更换原厂原装电动加热真皮座椅、电动天窗完毕,并达到原厂安装水平标准。3、被告**鑫辰中华车辆销售服务公司如逾期履行判决第二项或没办法履行判决第二项,则退还原告买车款211,300.00元;4、被告**鑫辰中华车辆销售服务公司在履行判决第三项的同时向原告张*国支付买车款211,300.00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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