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卖房老婆叫停 交易合同仍有效
秦先生将产权是我们的一套房子出卖时,忽然遭到了老婆邢女性的“叫停”。买房的吴先生了解状况后,以秦先生到期却未能履行过户流程为由,起诉需要判令秦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流程、出货房子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近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邢女性注销房产权利限制登记;秦先生将房子的产权过户至吴先生名下,出货吴先生和秦先生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判决吴先生支付剩余房款57万元,并驳回第三人邢女性倡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交易的房地产权利被限制
秦先生与老婆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同购买了中春路上的一套房子,房子产权仅登记在秦先生一人名下。之后,因为夫妻产生矛盾,老婆邢女性去了美国。今年6月13日,秦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上海房产交易合同》,将房子内的设施、设施及装修共计155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吴先生。签约前后,吴先生共向秦先生支付了定金和房款98万元,尚有未付房款57万元。秦先生由此向吴先生出具了收据及《赞同书》。《赞同书》载明,本人供应房子,此房子3日出货。
正当吴先生享受着买房成真的喜悦时,却忽然传来了一个震撼的消息:秦先生在美国的老婆邢女性在房产买卖中心申请办理了房子权利限制手续。原来,秦先生夫妇关系多时不好,秦先生的老婆邢女性已于去年7月4日离家分居。夫妻正“忙”着进行离婚诉讼。
7月5日,也就是吴先生迎接新房的日子里,邢女性在房产买卖中心申请办理房产权利限制的手续,房产部门以法院已受理离婚诉讼,需要分割夫妻一同财产为缘由,于7月6日作出核准。
吴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一怒将秦先生告上法庭,需要判令秦先生按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流程、出货房子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期间,法院依据秦先生夫妻的具体状况,依法追加邢女性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离婚中的夫妇“废约”态度一致
秦先生觉得,与邢女性为夫妻关系。在供应房子时,已明确告知夫妻有矛盾,但吴先生仍然赞同继续进行买卖。因为邢女性对房子在买卖中心进行了限制并提出离婚诉讼,致使过户不成。正因为房子交易未经房子共有人邢女性赞同,故合同应为无效。
邢女性称,秦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试图将实属夫妻一同财产的房子供应。发现这一状况后,就公告中介,需要他们不可以进行居间。后来得知已签订交易合同,正在进行买卖,又至房地产买卖中心办理了限制该房子买卖的手续。秦先生擅自处分夫妻一同财产,而吴先生在购房时也明知这一状况,故诉请需要确认交易合同无效。
上一篇:第二种合同抗辩权
下一篇:商铺出租合同符合哪些条件能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