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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11条、第563条规定的“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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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目的,是指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最后所期望得到的东西或者达到的状况。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合同目的具备以下特点:
1、合同目的具备肯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是合同双方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要达到的最后目的。合同目的是抽象概括的,不是具体的物和行为,而是物和行为背后所隐含的合同当事人的目的。合同目的可以由合同具体进行规定,也可以参考合同标的结合其他状况进行推定。
2、合同目的具备确定性。通常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应该是确定的。从严格意义而言,其他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是人的行为,而且是比较正式的行为,所以更应该具备肯定的具体目的。因此,对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
3、合同目的具备多样性。同一合同标的,可能对于不一样的合同当事人,其目的也不尽相同。每一种合同标的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当事人可可以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别的人可可以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便合同标的相同,其目的也会大相径庭。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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