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违约金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率;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比率。假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率或数额,则应该根据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置;假如有关条例也没明确规定违约金比率的,则应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实行。假如合同中没规定违约金的条约,但只须因为违约导致了他们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他们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实行,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比率未作规定,而违约又未给他们导致损失的,可以参考实质状况酌情处置。下面议谈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和适用。1、法定违约金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率,适使用方法定违约金。在此状况下,因为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办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第一,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率的,即可以根据该比率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比如《工矿商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率为每天万分之三。又如《如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出货定作物,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出货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这样来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第二,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肯定比率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肯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商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可以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商品的违约金为不可以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肯定的比率范围。2、约定违约金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比率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实践处置中也不同。有些觉得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可以超越法定违约金,超越的就是无效,但实质中也常常遇见约定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到底应怎么样确定约定违约金的比率或数额?下面从几个方面议谈笔者怎么看。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含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从法律上讲,《民法通则》第12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该法条对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未作限制,允许当事人用约定违约金来弥补某些法定违约金过低的缺点。如《工矿商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通|用商品的法定违约金的比率只不过违约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这就使一些不法商人有可乘之机,如供货方在因市场行情变化使自己商品变为紧俏时,可能径行违反合同不供货,即便按最高数额支付违约金,仍大有利可图。这显然不处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稳定,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当事人通过协商,在法定违约金之上议定约定违约金是完全必要的。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如此的约定更不是无限制的,依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与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将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限制在违约部分的货款总额或酬金总额之下较为适合。但假如有关条例对违约金数额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特别规定办。如《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推行细节》第19条第1项规定,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商订,同等对待,一般最高不应超越违约金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对此,约定违约金的最高比率也应为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对违约金最高数额的限制,不同于违约方对另一方的实质损失所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等于另一方因此所遭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假如因为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遭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约进行认定时,应第一看其是不是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不是有显失公平、是不是有胁迫或欺诈等状况的存在。假如是《合同法》中关于无效经济合同规定的,则应认定该违约金条约为无效。